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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 合同编号:200XXXXXX
旅游组团标准合同 许可证号:L-GX-GJ00017
桂林市台联国际旅行社
GUILIN TAI LIAN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
专 用 合 同
甲方:
乙方:桂林市台联国际旅行社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队旅游,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,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
1、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队,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本合同。
2、甲方在报名时,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。
3、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,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:
(1)、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,并按第二条第1点的标准作出补偿;
(2)、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。
4、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,乙方可按第二条第1点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(机、车、船退票费、投保费、退房损失费等)。
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
1、旅游路线相关说明:
团号与团体人数:
旅游路线及观光景点:
特别说明: 应交纳团费总额:
2、甲、乙双方应信守上述约定。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,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《国内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》和《导游服务质量标准》等国家与行业标准。
3、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,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4、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,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,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保险。
若甲方自行提出需要投保旅游意外险,则乙方可代为办理,费用由甲方自理。
第三条 违约责任
1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:
(1)、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;
(2)、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
2、甲方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:
(1)、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
(2)、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:
A、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诫、警告或事先说明的;
B、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,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;
C、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过错的;
D、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。
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;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;对复议不服的,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。
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签字: 乙方签字:
盖 章: 盖 章:
联系电话: 联系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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